南京市科技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 标
第五章 评 标
第六章 定 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和管理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严格规范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和行为,保护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由市级财政拨款支持的部分科技项目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项目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技术咨询服务、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建设、科技工程等目标内容和完成时限明确、能够确定评标标准、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科技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和规模标准根据招标当年度全市科技发展计划总体要求确定。
第五条 市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科技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确定招标科技项目和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受理投标文件;
(四)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并进行评标;
(六)定标并签定项目合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项目,经审批后实行招标:
(一)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项目的要求,并属本办法所规定的招标科技项目范围;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或资助经费已落实;
(三)满足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科技项目招标方式可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可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采取分段招标的方式,以第一阶段招标,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完善招标文件;以第二阶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科技项目招标类型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由招标人确定。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也可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科技项目名称;
(三)标的的技术内容、形式和要求;
(四)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技术考核指标构成;
(五)履行进度及时间要求,履行地点和方式;
(六)投标价格构成细目及计算方式;
(七)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投标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中标和招标结果通知书的发出时间;
(十二)评标的要素和方法;
(十三)科技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对公开招标的科技项目,招标人通过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科技项目,招标人至少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名称及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最后期限;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及时间;
(七)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科技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状况资料,并可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必要的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所需的一切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全称、性质、注册地点、办公地点及法定代表;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项目所需技术设施及设备条件;
(四)投标人承担过的科技项目情况;
(五)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资料及资信证明文件;
(六)如有匹配资金,提供相应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七)相关行业的资质证明;
(八)国家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可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售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条 若出售招标文件之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对象是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若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未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对象则是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作出反应,并有兴趣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发售,可以邮购方式,或让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前往规定的地点向招标人购买。若采用邮购方式,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立即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在必要的情况下,若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至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对招标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将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况,使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二)作为标的的技术开发项目的内容已由他人公开,使招标丧失必要性;
(三)未引起有效竞争而发生废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市科技项目的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研究人员、设施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良好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看到招标公告或接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研究,并初步进行自我资格审查。
投标人确定具有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后,在招标人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与风险分析等的说明;
(五)成果提供方式、质量和数量;
(六)计划进度;
(七)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九)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若未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各方面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为: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科技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三)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实际成本;
(四)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时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科技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风险责任、经济和知识产权权益分享比例与归属,以及若中标后资助经费的下达方等,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投标文件。内外两层信封上均应注明招标人名称和详细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请勿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等;内层信封上同时还应注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若外层信封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招标人有权拒绝过早启封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内,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签章的投标文件。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招标科技项目只允许投一份标书。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便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状况资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接受由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当面提交或邮寄的投标文件,邮寄的以招标人的签收日为准。
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予以拒收,原封退还,其不得进入开标阶段。电报或口头等方式的投标不予接受。
第二十九条 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有明确的规定,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规定向招标人如数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补充、修改的内容和撤消投标,必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直至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不得撤消投标。
第四章 开 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或其委托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程序为:
(一)主持人宣读开标工作人员名单:主持人、验标人、唱标人、记录人;
(二)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若投标文件没有密封,或发现有开启过的痕迹,应认定为无效投标,不予唱标;
(三)宣读投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招标人当众逐一拆开投标文件,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的内容、项目主要目标、投标价格以及招标人认为其他合适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出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开标的全过程将记录在案,并由各方代表签字,归档备查。
第五章 评 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组建完毕,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专家占主导地位。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对评标项目熟悉或比较熟悉,并具有相关的实践经验,技术专家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在六十五岁以下;
(五)与投标人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议,提出评标报告,并择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对不同类型的科技项目招标应制定不同的评标标准。评标要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开发能力的真实性:通过投标人的工作基础、人员素质、智力网络、信息来源、仪器设备、研究手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综合判断其研究开发实力;
(二)技术方案的优越性:分析比较投标人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先进性和技术经济指标的质量、风险分析等,综合判断其技术方案的优越性;
(三)报价的合理性:依据既能保证招标科技项目顺利完成,又能使项目投资发挥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参照投标人的平均报价,综合判断报价的合理性,而不把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单一理由;
(四)完成科技项目期限的可靠性。
第四十条 对招标科技项目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在评标时参考标底。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二条 评标程序为:
(一)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以及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若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三)对投标综合评估,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答辩。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向招标人推荐最大程度满足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优选方案。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组织投标人答辩,作出必要的澄清,并必须形成书面记录,但投标人澄清、说明和答辩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分值。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各项投标综合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和建议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六章 定 标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在开标之日后十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五日。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根据综合考察结果最终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必要时可就评标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按排序结果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签定书面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五十二条 定标后,中标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等按照相应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定书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定的书面合同中,不得要求中标人承担招标文件以外的任务或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违背招标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的,应为无效。
招标人和中标人任何一方不得拒绝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转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的,依法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招标人和投标人可通过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等解决。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使用非市级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资格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