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98〕82号文件精神,设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重点为我市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担保金的来源:
1、 财政拨款;
2、 民营科技企业认缴;
3、 担保金利息收入和担保收益;
4、 其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三、成立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在市科委、市财政局、有关银行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的职责:
1、审议通过《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2、筹集资金;
3、推荐申请贷款的科技项目,确认对科技项目贷款的担保;
4、担保基金的认缴、退资及管理;
5、决定风险损失处理事宜;
6、其它。
第三章 基金管理
五、担保金的运作委托有关银行具体操作。有关银行负责担保基金的存放、计息、担保业务办理并按担保基金总额1:4的比例安排贷款额度。有关银行应根据金融法规制定《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交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审议通过,确保担保基金确保操作的规范和安全。有关银行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报送基金所担保的贷款情况和基金本息结算的有关报表。
六、担保金的筹集实行自愿原则,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凡承认本办法,认缴担保基金,经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批准,均可加入担保基金,取得担保基金申请资格。
七、担保基金认缴金额为每个企业5万元,期限为每期一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周期的活期利率计息。担保基金的认缴每年进行二次。
八、担保基金的存取、本金及利息的结算等由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统一办理;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根据企业认缴的金额、期限建帐,分户管理并每年报告一次基金运作情况。
九、认缴企业需退出担保基金的,必须在认缴期满前一个月,并且无贷款担保的情况下,向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提出退资申请。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经审核,在认缴期满时办理退资。退出担保基金的企业在其退出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
第四章 贷款担保的实施
十、认缴担保基金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申请科技贷款,在暂时无法提供足额有效抵押、质押时,可申请贷款担保。
十一、贷款担保申请企业应向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表格由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统一印发),陈述项目可行性、贷款用途、金额及企业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一般单个项目担保的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初审同意后,交有关银行按《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审查。
十二、有关银行按《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进行项目审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确认,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十三、确定担保项目后,被担保企业需提供贷款额度10-20%的资金存入担保基金作为担保定金并交纳担保费用(标准另定)。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可视贷款风险要求被担保企业向有关银行提供一定比例的抵押、质押。
十四、有关银行应对项目贷款进行封闭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贷款用途和资金安全。
第五章 贷款担保的风险处理
十五、有关银行有责任按《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向不能归还贷款的企业追索欠款,直到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欠款。
十六、对于无法追回的欠款,由有关银行按《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拍卖该企业抵押、质押的资产,并报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批准,冲减该企业认缴的担保基金和担保定金。
十七、以上措施仍不足还清贷款本息时,其损失由担保基金和有关银行按比例共同承担,担保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和有关银行保留追索权。
十八、本办法由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