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的导向作用,加强对科技发展工作的指导,规范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以下简称“指导性计划”),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指导性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与战略要求,以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为范畴,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计划文件形式组织下达,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自筹资金,并具体实施的先进适用技术、高新技术和科技新产品的研发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指导性计划与市科技发展指令性计划同为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是体现政府目标与导向,宏观引导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手段,也是建设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支撑。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指导性计划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五条 指导性计划的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局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的重点任务,组织与管理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和促进作用的科技项目的实施;
    (二)规范性。指导性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管理程序简化、科学、规范,保证管理效率;
    (三)公开性。逐步建立指导性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促进管理决策的公开、公正;
    (四)集成性。加强指导性计划下各计划专项间的衔接与集成,项目的选择必须保证政府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所包含的各领域计划专项。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七条 指导性计划的编制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审查、审定下达四项基本程序。
    第八条 指南发布
    指导性计划指南与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为同一指南,不另行编制与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
    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申报方式分为两类:
    (一)集中申报。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预算项目申报期,同为年度指导性计划项目申报期,统一申报,统一受理;
    (二)日常申报。在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预算项目申报期外新发生,且符合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的,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十条 立项审查
    (一)集中申报的项目,按计划专项类别,由市科技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和产业发展政策等标准,负责形式审查,重大项目提交专家咨询论证;
    (二)日常申报的项目,按项目类别,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和产业发展政策等标准,负责形式审查,重大项目建议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专家咨询论证活动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保证咨询论证的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审定下达
    (一)根据形式审查或专家咨询论证情况,由市科技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在分管局长领导下,提出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提交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综合;
    (二)综合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审定意见,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会同各相关业务处室编制年度指导性计划,并形成计划文件下达。
    第十二条 集中申报受理的项目,每年初作为第一批指导性计划编制下达。日常申报受理的项目,按月办理,视项目数量多少,编制计划下达或行文批复。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根据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文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目标、任务和进度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指导性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委托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需要,负责项目的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指导性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撤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以供备案。
    第十六条 指导性计划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应的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指导性计划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科技成果,需要技术鉴定的,按照《南京市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要验收的,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凡列入指导性计划的项目,即为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享受有关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等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 凡列入指导性计划的项目,即为指令性计划项目库的储备项目。
    对符合市科技发展指令性计划项目立项标准和要求,并实施情况良好的,经一定的审定程序,可以列入当年度或下一年度的市科技发展指令性计划,获得政府财政性科技经费的资助。
    第二十条 指导性计划文件由市科技局办公室统一编印市科技局文件号,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统一编制计划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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