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子信息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电子信息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信息、生产技术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完成过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完成过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五)完成过本专业重大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六)承担或主持过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要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七)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八)完成过大、中型工程新(扩)建或技术改造(引进)成套项目的方案制定、设计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九)完成过重要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技术管理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负责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电子信息产品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负责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投标)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2项省(部)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开发,并转化为生产力。
(七)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负责完成1项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及1项重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3项重点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发布,用于生产实践。
(九)负责完成1项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十)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十一)提出1项科技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实例材料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见附录
附 录 
一、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专业文章等。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4、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5、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6、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7、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9、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20、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1、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22、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相应奖励项目。  
24、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5、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意见。
26、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7、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二、本“资格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的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8、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由专家将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并填入“鉴定表”。

 

关闭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