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250/2023-93691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3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 | ||
文 号: | 宁科规〔2023〕2号 | 关 键 词: | ;南京市;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法;管理工作;科技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宁科规〔2023〕2号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基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30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一)
权力编码 | 3202NJ005000 | 参照法律依据 | |||
权力事项 | 对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 |||
法律依据 | 【地方法规】《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认定登记制度,同一技术合同在本市不得重复登记。禁止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税收或者其他优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
处罚种类 | 撤销登记证明、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 |||
非现场执法 (试行) | 技术合同原件可以直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 ||||
裁量权基准 | |||||
情形描述 | 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 裁量幅度 | 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处以二千元(含本数)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 | |
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且管理单位采取措施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撤销登记证明,并处以四千元(含本数)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管理单位采取措施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使用登记证明造成危害后果的。 | 撤销登记证明,并处以六千元(含本数)以上一万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
减轻处罚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予以撤销登记证明,并减轻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从轻处罚 | 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予以撤销登记证明。 | ||||
不予处罚 | 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在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前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当事人初次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适用建议 | 涉及刑事犯罪,按照“两法衔接”规定移送。 |